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江美春
游以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被告良家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李家慶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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