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財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緩字第323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陳財興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07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7月23日確定,105年7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噴槍1支、藍色顏料漆1個(詳103年度保管字第216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0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6號沒收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示,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自104年7月23日起至105年7月22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亦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執行卷第9至17頁),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見執行卷第3頁)在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附表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噴槍1支2藍色顏料漆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