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964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8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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