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90號
參加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參加人因上訴人 吳潛洲 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訴訟參加,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