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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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王泰為 被告 湯觀華
甲(待函查後補正)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