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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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670號),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所為之99年度中簡字第749號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之記載應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就被告緩刑二年部分,漏未記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文字,惟核判決理由欄內業已明確記載有「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文字,且於據上論斷欄內,亦確有引用「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顯見原判決主文欄內為誤漏記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文字。然該疏漏尚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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