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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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
原告 謝季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湘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位填載「新臺幣78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以新臺幣(下同)78,2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所提之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金額為78,200元,然在事實理由欄上卻記載損失金額為78萬2000元,經核與原告所附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原告所損失之金額為20萬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具狀補正正確請求之金額並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