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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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59號

原告 陳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琦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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