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宗華輔佐人即被告之子郭柏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宗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詹尚晃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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