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徐毅珍 經裁定宣告破產,其董事長及董事一職當然解任,另董事 張傑凱 亦經裁定宣告破產,其董事一職當然解任。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若無,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代表公司,則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除上開二位當然解任董事外之其他董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他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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