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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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潛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43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轉輪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零點叁捌吋制式子彈貳拾肆顆、口徑柒點陸伍毫米制式子彈伍拾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被告葉潛昭涉嫌持有制式槍枝及子彈,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433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扣得之制式手槍2支及子彈111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之槍砲及彈藥,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與子彈,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2年8月15日上午10時40分許,經民眾通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2辦公室內,查扣被告所有之制式左輪手槍2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111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8426號卷,下稱他卷,第4頁至第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卷第24頁至第26頁)各1份在卷可稽。且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業已死亡,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2月2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4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331號卷第4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05號卷第5頁背面)附卷可查。又扣案之制式手槍2把及子彈111顆,經送鑑定結果,手槍其一(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口徑0.38吋制式轉輪手槍,為美國COLT廠,槍號為583584,槍管內具6條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手槍其二(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口徑7.65mm制式半自動手槍,為德國WALTHER廠PP型,槍號為318480,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子彈含兩種規格,其中36顆認均係口徑0.38吋制式子彈,採樣1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外75顆,認均係口徑7.65mm制式子彈,採樣25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9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考(見他卷第21頁至第23頁),扣案之制式手槍2把、未經試射之子彈74顆,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制式手槍2支及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74顆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沒收之子彈其中37顆,經查,扣案原本具有殺傷力子彈37顆,已於鑑驗過程中經試射擊發,此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9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考(見他卷第21頁至第23頁),堪認已試射擊發之子彈37顆,其火藥已燃燒殆盡,並解裂為彈頭與彈殼,喪失子彈效用,顯已非可供槍枝使用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非屬違禁物,自無庸諭知沒收,是聲請人對此聲請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以,本件聲請意旨援引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似屬誤載,爰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玗倩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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