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弄1號
被   告 甲○○
          現於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二二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昌
                    羅秀緞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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