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弄1號
被 告 甲○○
現於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二二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昌
羅秀緞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