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7號聲請人 李進土 相對人 李石岑
鄭瑞山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六、七行「編號B部分面積三四八點三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上訴人李進土取得」記載,應更正為「編號B部分面積三八四點三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上訴人李進土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