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永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076號、24025號、103年度偵字第2692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馬永泰犯業務侵占罪,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馬永泰原為德興鐵路承攬通運公司(下稱德興公司)之襄理。緣中華全球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自國外進口玉米等穀物,報關後儲存於址設高雄市○○區000000000號碼頭穀倉(下稱碼頭穀倉)之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管理處(下稱東森公司)管理,並委託德興公司負責穀物之儲存及提領。而馬永泰自民國99年10月間起,經德興公司派駐於東森公司,負責上開碼頭穀倉穀物之儲存管理稽核、穀物提領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馬永泰明知中華公司未通知其客戶前來提領玉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利用業務上可以製作貨物裝運單向東森公司辦理提貨、放行手續之機會,先於102年1月初某日起與葉吳OO(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約定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8至8.5元(即每噸8,000至8,5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玉米,再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多次製作內容不實之貨物裝運單,並交由葉OO(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葉OO僱用之司機趙OO、巫OO,由上開人等持以向東森公司管理人員提領玉米而行使之,使東森公司管理人員依該不實貨物裝運單所載穀物數量、車號等內容,簽發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下稱貨櫃(物)運送單】,再由葉OO、趙OO、巫OO駕駛靠行於國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偉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000-00號、000-00號、000-00號貨櫃曳引車,持貨櫃(物)運送單向碼頭穀倉提領玉米,並經警衛確認放行後離開碼頭,馬永泰以上述方式將其業務上管領之玉米,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予以侵占入己,共計27次(領貨時間、領貨地點、領取數量、領取人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共侵占677.285公噸之玉米,起訴書誤載為「67萬7,285公噸」),足生損害於德興公司、中華公司、東森公司。嗣葉OO、趙OO、巫OO取得上開玉米後,隨即轉賣予不知情之陳OO、何OO、黃OO、黃OO、李OO、徐OO、李OO、黃OO、黃OO、陳OO、林OO、蔡OO等養豬戶(陳OO等12名養豬戶均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葉吳OO再將所收得之貨款,依與馬永泰約定之價格及數量,匯款至馬永泰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港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或馬永泰指定之案外人吳OO之兆豐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支付價金(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人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馬永泰盜賣玉米後,為恐其行為遭德興公司發現,竟另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分別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出倉工作日報表共12份,並刻意漏未記載上開未經許可提領玉米之紀錄,以掩飾碼頭穀倉玉米短少之情事,並均傳真予德興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德興公司。嗣德興公司總經理 張黃傳 於102年6月25日發現馬永泰不知去向,上開碼頭穀倉玉米竟有短少,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德興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馬永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黃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葉OO、葉吳OO、陳OO、李OO、何OO、林OO、李OO、黃O
O、黃OO、黃OO、黃OO、陳OO、徐OO、蔡OO、巫OO、趙OO、吳OO、蘇OO、江OO、陳OO、劉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孔OO於偵訊中之證述、中華公司之代理人賴OO於警詢中之證述均相符,並有東森公司異常提領表、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德興公司貨物裝運單各27紙、兆豐銀行港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交貨單12紙、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匯款回條11紙、被告馬永泰親筆書立並交付予葉吳OO之簽收條5紙、陳OO付款支票存根9紙、李OO付款匯款收據2紙、何OO付款匯款收據4紙、李OO付款匯款收據1紙、林OO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付款匯款收據、黃OO付款支票存根1紙、黃OO付款匯款明細1紙、黃OO付款支票存根1紙、陳OO付款匯款收據2紙、徐OO付款匯款明細2紙、蔡OO付款支票存根1紙、兆豐銀行港都分行102年7月29日(102)兆港營密字第001號函暨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匯入匯款通知書、兆豐銀行台南分行102年8月12日(102)兆銀台南字第0165號函暨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葉吳OO之高雄市農會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臨時對帳單、葉OO之高雄市農會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臨時對帳單、通聯調閱查詢單、車牌號碼分別為000-00號、000-00號、581-KP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車籍資料、汽車貨櫃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行照、如附表二所示出倉工作日報表12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所為,係犯27次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及27次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核被告事實欄二所為,係犯12次刑法第216條、第21
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業務侵占等犯行,均係先以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貨物裝運單向東森公司管理人員提領玉米後,再由葉OO等人取得上開玉米後,轉賣予不知情之陳OO等養豬戶,以遂行其盜賣玉米而侵占之目的,雖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業務侵占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時間、空間密接、犯罪目的又屬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業務侵占之行為,宜認為係一行為之數舉動,並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共27罪)。再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27次業務侵占罪,與如事實欄二所示12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上開犯行,係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之接續犯,應論以一罪云云,然本件被告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各次犯行,不僅犯罪時間明顯可分,犯罪目的、行為型態、侵害之法益亦屬有別,尚難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核與「接續犯」之概念不同,應屬各別獨立之犯罪,故公訴意旨上開所指,即有誤會,應予更正。
㈡爰審酌被告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守,竟利用職務之便,製
作業務上不實內容之貨物裝運單,將「德興公司」負責存領之玉米盜領出去,再委託葉吳OO將上開玉米變賣牟利,使「德興公司」因此損失慘重,所為已有不是;復為掩飾其上開犯行,製作不實之出倉工作日報表,使「德興公司」無法及時避免上開盜領玉米之情事,亦有不該;又於犯後迄今仍未與「德興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難認犯後有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之心;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態、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品行尚可、所侵占之物品價值非低、並造成「德興公司」財產、商譽均受有不輕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密接,且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上所述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一:提領玉米一覽表(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領貨時間│領貨地點│領取數量│領取人│轉售情形││││││車牌號碼││├──┼───────┼────┼────┼────┼────────┤│1│102年1月7日│71號碼頭│25.125噸│葉OO│以257,200元價格│││上午9時36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2│102年1月9日│71號碼頭│25.014噸│趙OO│以252,887元價格│││下午1時17分許│││000-00號│轉售林OO│├──┼───────┼────┼────┼────┼────────┤│3│102年1月9日│71號碼頭│25.074噸│巫OO│以245,700元價格│││下午2時42分許│││000-00號│轉售黃OO│├──┼───────┼────┼────┼────┼────────┤│4│102年1月14日│71號碼頭│24.904噸│巫OO│以247,000元價格│││上午9時5分許│││000-00號│轉售黃OO│├──┼───────┼────┼────┼────┼────────┤│5│102年1月26日│72號碼頭│25.174噸│趙OO│以262,000元價格│││下午2時12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6│102年1月26日│72號碼頭│24.679噸│葉OO│以257,000元價格│││下午3時37分許│││581-KP號│轉售何OO│├──┼───────┼────┼────┼────┼────────┤│7│102年2月4日│71號碼頭│25.016噸│巫OO│以260,400元價格│││上午10時42分許│││000-00號│轉售何OO│├──┼───────┼────┼────┼────┼────────┤│8│102年2月8日│71號碼頭│25.086噸│巫OO│以255,877元價格│││上午11時53分許│││000-00號│轉售黃OO│├──┼───────┼────┼────┼────┼────────┤│9│102年2月18日│71號碼頭│25.243噸│趙OO│以263,400元價格│││上午8時33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10│102年2月27日│72號碼頭│24.958噸│葉OO│以253,323元價格│││下午4時31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11│102年3月3日│72號碼頭│25.136噸│巫OO│以261,600元價格│││上午9時38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12│102年3月4日│72號碼頭│25.379噸│趙OO│以255,058元價格│││下午3時52分許│││000-00號│轉售黃OO│├──┼───────┼────┼────┼────┼────────┤│13│102年3月5日│72號碼頭│25.061噸│葉OO│以254,610元價格│││上午10時30分許│││000-00號│轉售徐OO│├──┼───────┼────┼────┼────┼────────┤│14│102年3月15日│72號碼頭│25.553噸│趙OO│以259,770元價格│││下午2時30分許│││000-00號│轉售李OO│├──┼───────┼────┼────┼────┼────────┤│15│102年3月18日│72號碼頭│24.816噸│巫OO│以261,100元價格│││下午1時57分許│││000-00號│轉售何OO│├──┼───────┼────┼────┼────┼────────┤│16│102年3月18日│72號碼頭│25.015噸│趙OO│以255,300元價格│││下午2時49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17│102年3月23日│72號碼頭│25.042噸│趙OO│以256,900元價格│││中午12時48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18│102年3月24日│72號碼頭│25.015噸│趙OO│以256,600元價格│││上午8時16分許│││000-00號│轉售何OO│├──┼───────┼────┼────┼────┼────────┤│19│102年3月24日│72號碼頭│25.183噸│葉OO│以259,289元價格│││上午8時28分許│││000-00號│轉售李OO│├──┼───────┼────┼────┼────┼────────┤│20│102年4月3日│72號碼頭│25.232噸│趙OO│以25萬元價格轉售│││下午4時38分許│││000-00號│黃OO│├──┼───────┼────┼────┼────┼────────┤│21│102年4月3日│72號碼頭│25.011噸│葉OO│以256,600元價格│││下午5時11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22│102年6月9日│72號碼頭│25.166噸│趙OO│以266,400元價格│││下午2時26分許│││000-00號│轉售陳OO│├──┼───────┼────┼────┼────┼────────┤│23│102年6月15日│72號碼頭│25.200噸│趙OO│以264,800元價格│││上午9時25分許│││000-00號│轉售蔡OO│├──┼───────┼────┼────┼────┼────────┤│24│102年6月15日│72號碼頭│24.994噸│趙OO│以263,400元價格│││中午12時49分許│││000-00號│轉售徐OO│├──┼───────┼────┼────┼────┼────────┤│25│102年6月18日│72號碼頭│25.103噸│巫OO│以266,700元價格│││下午2時23分許│││000-00號│轉售李OO│├──┼───────┼────┼────┼────┼────────┤│26│102年6月23日│72號碼頭│25.089噸│葉OO│以262,400元價格│││上午8時52分許│││581-KP號│轉售陳OO│├──┼───────┼────┼────┼────┼────────┤│27│102年6月23日│72號碼頭│25.017噸│葉OO│以258,673元價格│││上午9時28分許│││581-KP號│轉售黃OO│├──┴───────┴────┴────┴────┴────────┤│合計提領玉米共677.285噸(起訴書誤載為67萬7,285噸),轉售價金共計││6,963,987元。│└──────────────────────────────────┘┌───────────────────────────────────┐│附表二:製作不實出倉工作日報表│├──┬───────┬────────────────────┬───┤│編號│製作日期│名稱│製作人│├──┼───────┼────────────────────┼───┤│1│102年1月14日│ 達芙妮輪 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2│102年1月26日│新輝輪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3│102年2月8日│歐記德輪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4│102年2月18日│歐記德輪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5│102年3月4日│ 智慧輪 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6│102年3月5日│智慧輪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7│102年3月15日│ 樂維輪 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8│102年3月18日│樂維輪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9│102年3月24日│樂維輪第﹍批(巴西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10│102年6月3日│力大輪第﹍批(南非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11│102年6月15日│力大輪第﹍批(南非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12│102年6月18日│力大輪第﹍批(南非玉米)出倉工作日報表│馬永泰│└──┴───────┴────────────────────┴───┘┌────────────────────────────────────┐│附表三:被告收取價金一覽表(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匯款人│備註│├──┼──────┼──────┼────────┼───┼──────┤│1│102年1月7日│30萬元│吳OO之兆豐商銀│葉OO│附表二編號1│││││臺南分行帳戶││至4之價金│├──┼──────┼──────┼────────┼───┼──────┤│2│102年1月14日│30萬元(起訴│吳OO之兆豐商銀│葉OO│附表二編號1││││書誤載為「50│臺南分行帳戶││至4之價金││││0,904元」)││││├──┼──────┼──────┼────────┼───┼──────┤│3│102年1月28日│423,700元│吳OO之兆豐商銀│葉OO│附表二編號5│││││臺南分行帳戶││、6之價金│├──┼──────┼──────┼────────┼───┼──────┤│4│102年2月4日│30萬元│吳OO之兆豐商銀│葉OO│預收款│││││臺南分行帳戶│││├──┼──────┼──────┼────────┼───┼──────┤│5│102年2月18日│425,800元│馬永泰之兆豐商銀│葉OO│附表二編號7│││││港都分行帳戶││、8之價金│├──┼──────┼──────┼────────┼───┼──────┤│6│102年3月4日│626,700元│馬永泰兆豐銀行港│葉OO│附表二編號9│││││都分行帳戶││、10之價金,│││││││預收款增至50│││││││萬元│├──┼──────┼──────┼────────┼───┼──────┤│7│102年3月18日│642,300元│馬永泰之兆豐商銀│葉OO│附表二編號11│││││港都分行帳戶││至13之價金│├──┼──────┼──────┼────────┼───┼──────┤│8│102年3月25日│78萬元│馬永泰之兆豐商銀│葉吳O│連同預收款一│││││港都分行帳戶│O│併支付附表一│││││││編號14至19之│││││││價金│├──┼──────┼──────┼────────┼───┼──────┤│9│102年4月8日│427,000元│馬永泰兆豐銀行港│葉OO│附表二編號20│││││都分行帳戶││、21之價金│├──┼──────┼──────┼────────┼───┼──────┤│10│102年6月10日│60萬元│馬永泰之兆豐商銀│葉OO│附表二編號22│││││港都分行帳戶││至27之價金│├──┼──────┼──────┼────────┼───┼──────┤│11│102年6月24日│675,000元│馬永泰之兆豐商銀│葉OO│附表二編號22│││││港都分行帳戶││至27之價金│├──┴──────┴──────┴────────┴───┴──────┤│合計收取價金5,500,500元(起訴書誤載為5,701,404元)│└────────────────────────────────────┘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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