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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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雲涁 住臺北市○○區○○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