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臺灣革命黨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澎湖縣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