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林國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游意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1│ 邱月華 │花蓮二信富│106年3月24日│70,000元│0000000│00000000││││國分社││││01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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