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849號聲請人 林宜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庭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庭霓發支付命令,雖提出LINE記事本及訊息等影本,惟該資料無法辨識LINE中Flora即王庭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請求金額及依據之釋明文件,嗣聲請人於106年10月25日所提民事補正狀,僅再次說明上開LINE的內容,並未提出證明之文件,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故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