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