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登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貳
     萬貳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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