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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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36號
原   告 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民國國際工商文經
交流協會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柒
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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