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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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56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信用額度僅為40萬元,為何債務人積欠本金達752,425元?請敘明本件請求原因及事實理由。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