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56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支付命令?(二)本院96年度執四第29771號案件之執行名義為何?尚有多少金錢未獲清償?並補陳相關證明文件(三)要求年息百分之十二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7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