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温惠淨 被告 鄧華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案件,因刑法第239條前段規定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宣示即日起失效而廢止其刑罰,此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可按,而由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同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出具之109年6月4日聲請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凱婷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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