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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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宇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7號),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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