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原告匯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被告 陳炫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經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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