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1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張慧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81,467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62,00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62,00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8,567元、違約金雜費計9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戶謄、契約、公司變
更暨營業執照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