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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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御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玉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僑舫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