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子雲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
活動一欄,僅記載經營「天香皇品火鍋」之營業,惟於聲請前2年內收入欄卻又記載於民國109年自營加水站收入新臺幣(下同)21萬元,則聲請人是否另有從事加水站之營業?其營業名稱為何?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並請提出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
㈡聲請人之收入部分應列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即108年4月22
日起至110年4月21日止期間之收入,惟聲請人僅列108及109年度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則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4月21日止期間之所得、收入為何?又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為何?每月平均收入為何?請提出相關薪資明細或收入證明。
㈢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㈤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4月22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㈦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