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福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4、5、6、9、10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佐,故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5、6前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7、8前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11、12前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暨受刑人各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01月23日108年01月15日108年0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3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4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11、38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693號108年度易字第12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831號判決日期108年05月06日108年05月06日108年0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693號108年度易字第12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831號確定日期108年05月27日108年05月27日108年07月3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31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89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479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8次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01月18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2月08日107年12月09日107年12月17日108年01月16日108年01月17日108年01月19日108年01月21日107年12月17日108年01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11、381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66、7018、954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66、7018、95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83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0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08年06月26日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831號108年度審簡第40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02號確定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08月10日108年08月1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47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166號(編號5、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6日上午11時至同年12月14日下午4時45分間之某時108年01月18日108年01月0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07、701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07、701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9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84號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108年08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84號確定日期108年08月27日108年08月27日108年09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436號(編號7、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051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01月21至23日108年01月16日108年01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2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86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8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36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50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502號判決日期109年01月10日109年04月30日109年0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36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50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5002號確定日期109年01月20日109年04月30日109年04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2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236號(編號11、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