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張 陳碧玉 被告 吳東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