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81號聲明人 劉智豪 聲明人 蕭秀蘭 聲明人 劉育玲 上列聲明人共同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劉智豪、劉育玲是被繼承人 劉家逸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明人蕭秀蘭為被繼承人劉家逸之配偶,均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劉家逸於112年2月2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劉家逸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劉家逸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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