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35號原告 蔡雯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0樓被告 李菀婷 訴訟代理人 葉慶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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