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連帶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35號上訴人 賴聰明
賴琛庭 (即 賴志昂 ) 劉甄容 (即 賴劉阿緞 ) 賴美麗 賴承益 (即 賴三晉 ) 賴俊仲 被上訴人 黃智偉
黃彩紋 賴光照 賴秀鑾 莫哲欣 莫雅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 被上訴人 洪柏鈺 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 被上訴人 賴秀珍
董嘉文 董羿圻 董信雄 賴橙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連帶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萬1831.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萬6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