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毒偵字第7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肆零公克、零點壹叁肆公克、零點壹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展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049公克、0.146公克、
0.160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40公克、0.134公克、0.149公克)。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
72、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共3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049公克、0.146公克、
0.160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40公克、0.134公克、0.14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1937號、104年3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5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證,是該扣得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