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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