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李嘉敏 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於102年6月22日向被告購買預售屋,惟於105年5月31日交屋後,發現房屋出現嚴重瑕疵,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691,506元,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兩造所訂立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34條約定,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故依職權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