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王炳煌 被告 陳豐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參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饒金鳳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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