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 陳炳任 被告 李育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3,37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