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