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伯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
3年8月27日下午3時15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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