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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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966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
許在本院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