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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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966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
許在本院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97 年度 鳳簡 字第 966 號裁定(97.07.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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