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文鶴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恭 被告乙○○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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