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劉淑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