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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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蓉選任辯護人許卓敏律師(法律扶助)
邱群傑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彭凱璐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