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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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LBRIGHILORENZOJAMESLUIGI(英國籍)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鄭任晴 律師 黃昱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鄭任晴律師」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鄭任晴律師、黃昱凱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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