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孫旭廷 被告 簡承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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