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自裁字第裁80-ZAQ024752、80-ZAQ0247
69、80-ZAQ024798、80-ZBP013135、80-ZBP013148、80-ZAQ0248
32、80-ZAQ024845、80-ZBP013161、80-ZBP013176、80-ZAQ0248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途經如附表所示之國道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處,因異議人既係以ETC收費,並非目前國人常用之回數票或者現金,因此,係異議人在所使用之點數已經完畢後,尚未察覺,仍繼續通過電子收費ET
C車道。一般人使用現金或回數票經過收費站時,若未能持有現金或回數票,即不能通過,除非其本身出於惡意強行通過,但以電子收費ETC車道收費究屬不同,若點數已經使用完畢,仍能繼續通過收費站,因此方會發生異議人通過國道時未繳交費用之情形,異議人未察覺點數已使用完畢,並非強行、惡意通過ETC收費站。異議人在點數使用完畢後,未補足點數通過,至多應苛責其補繳過路費用,而非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反覆予以處罰。再者,異議人於民國95年5月24日至同年5月25日該段期間內,密集接續通過如附表所示之收費站,且均係緣起於點數使用完畢,仍繼續通過ETC收費站,既然上開通過收費站之行為密接且連續,則不應重複處罰,方符合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否則異議人在上開期間,因點數使用完畢繼續通過收費站,卻反責令67次(本件僅就其中10次裁定),及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反覆處罰,明顯加重異議人之責任,且違反比例原則,爰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有第1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之可用金額不足抵扣應繳通行費時將不予扣款,營運單位將依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除第16點外,用路人可自行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繳納通行費及「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由本局查明車主資料後,交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補繳通行費及「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0點、第13點第1項、第17點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電子收費車道,因未能扣款繳納通行費,業據異議人自承在卷。嗣異議人該等未經繳費之行為,經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以掛號寄送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至異議人位於高雄縣鳳山市鎮○路○巷16之4號住處,並均於96年6月28日送達,惟異議人迄繳款期限即96年7月10日屆滿時,仍未補繳,乃由遠通公司移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以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則遲於96年10月9日補繳前開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但仍未繳納各該罰鍰,並於96年11月21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事項,經原處分機關認違規事實明確,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於96年11月21日各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元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採證照片、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各10份、遠通公司97年1月11日總發字第09700036號函暨所附車號0000-00違規日期期間與掛號函件號碼表、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詢單、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簡易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異議人所有之汽車於如附表所示時、地,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而經裁處之事實,已堪認定。
四、異議人雖前詞置辯,然查:㈠用路人於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前,須依規定將車內設備單元置
於適當位置,自行檢測車內設備單元為可使用狀態,並確實置入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確認票證餘額足夠,以確保繳費正常,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甚明。異議人明知其駕駛車輛經過如附表所示之國道收費站時,係使用車上所裝設之E通機並通過電子收費車道繳費,即應於上路前檢查其電子收費卡之餘額、E通機之電池電量及E通機有無故障,確認電子收費系統運作良好而可以使用,俾使行經收費站時能夠自動扣款繳費,以免欠費,異議人明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內需多次行經國道收費站,仍未先行確認上開事項,其是否無異議人辯稱「非強行、惡意通行」之行為,已非無疑。且當車輛通過電子收費車道收費區時,作為向電子收費卡晶片卡扣款工具之車內設備單元(OBU,即e通機)以響2聲短嗶聲(一短低音一短高音),表示扣款成功,e通機響三聲嗶聲(長低音)表示扣款失敗,故用路人於扣款失敗當時,應已知悉扣款失敗之事實,異議人所使用之車號0000-00所申請之
e通機亦具有上述警告功能,又遠通公司於發生欠費事實後之48小時內,亦曾以簡訊發送至異議人於向遠通公司申請服務時,所指定之簡訊發送手機號碼0000000000,以向異議人通知欠費之事實,此有遠通公司97年1月29日總發字第09700085號函文附卷可稽,均顯見異議人於附表所示各次違規行為後,應即知悉其e通機餘款不足而未繳費之情事。又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之加值地點為全省之便利商店(全家、OK、萊爾富)、遠通直營門市○○道○號台亞加油站等場所,此亦有遠通電收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問答集網頁列印1份在卷可憑,異議人於經過電子收費站發現餘額不足扣款失敗之情況時,竟未迅速就近至便利商店等場所將電子收費卡加值,仍多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通過收費站,已足認其辯稱係於不知餘額不足之情形下始多次通過,非強行、惡意通行,均係卸責之詞,毫無可採。
㈡再一事不再罰或一事不二罰原則,就行政制裁而言,係指違
法行為人之同一違法行為,亦即其基於單一之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其與通常複數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係由於個別之決意或自然意義下之複數行為有別,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之行政處罰。反之,為達行政合目的性之要求,遇有數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仍應分別處罰。而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時即應依規定繳費,否則即屬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且行經數收費站時,亦不能以各收費站間之相隔距離遠近論以違反數個作為義務或單一作為義務,而應以通過各個收費站未繳納通行費論以各個違反行政作為義務之行為。異議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之收費站,均未繳納通行費,其行為即屬於數次違反行政作為義務,其單以時間之密集接續經過附件所示之收費站而主張違法行為僅有一個,亦屬無據。
㈢再用路人通行應繳通行費之公路所繳納之通行費屬行政規費
,與原處分機關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前段就通行費欠費逾期未繳納所科處之罰鍰性質不同,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條文文義,未依規定繳費即得裁罰,並得追繳欠費,益見逾期繳費違規之裁罰(即罰緩)並不會因已補繳欠費即得免罰,異議人逾期繳納通行費,本需接受裁罰並補繳通行費。是異議人今縱已於96年10月
9日補繳通行費,然其繳交通行費時既已逾規定期限,仍無解於異議人業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事實,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逾期未繳納通行費處以罰鍰之行為,不生一事兩罰之問題,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上開所辯,均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據此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第67條規定,各裁處異議人新臺幣3,000元之罰鍰,均核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郭育秀附表┌──┬─────┬────────┬────┬──────┬───────┐│編號│案號│裁決書字號│違規日期│違規地點│舉發通知單字號│├──┼─────┼────────┼────┼──────┼───────┤│1│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0號│80-ZAQ024752號│12日19時│第11車道│ZAQ024752號│││││51分│││├──┼─────┼────────┼────┼──────┼───────┤│2│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1號│80-ZAQ024769號│13日08時│第10車道│ZAQ024769號│││││57分│││├──┼─────┼────────┼────┼──────┼───────┤│3│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2號│80-ZAQ024798號│14日06時│第11車道│ZAQ024798號│││││56分│││├──┼─────┼────────┼────┼──────┼───────┤│4│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楊梅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3號│80-ZBP013135號│14日07時│第8車道│ZBP013135號│││││29分│││├──┼─────┼────────┼────┼──────┼───────┤│5│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楊梅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4號│80-ZBP013148號│14日17時│向第7車道│ZBP013148號│││││56分│││├──┼─────┼────────┼────┼──────┼───────┤│6│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5號│80-ZAQ024832號│14日18時│向第10車道│ZAQ024832號│││││22分│││├──┼─────┼────────┼────┼──────┼───────┤│7│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6號│80-ZAQ024845號│15日06時│第11車道│ZAQ024845號│││││52分│││├──┼─────┼────────┼────┼──────┼───────┤│8│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楊梅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7號│80-ZBP013161號│15日07時│向第8車道│ZBP013161號│││││17分│││├──┼─────┼────────┼────┼──────┼───────┤│9│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楊梅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8號│80-ZBP013176號│15日18時│第7車道│ZBP013176號│││││00分│││├──┼─────┼────────┼────┼──────┼───────┤│10│96年交聲字│高監字自裁字裁│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39號│80-ZAQ024879號│15日18時│第10車道│ZAQ024879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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