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9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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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98號原告 潘永和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7年10月1日高市交裁字第32-BZD045625號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第2項)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致本院無法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及被告是否適格。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該裁決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