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4號聲明人 莊岳霖 (原名 莊禾荃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8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岳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刑事陳述書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聲明人所述有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一節,應另向原審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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